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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报警公司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遵循哪些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1 主电源如为交流供电,应采用220V、50Hz。
 2 基本功能要求
 2.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2.3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浓度值,其全量程指示偏差不应超过±5%LEL。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100s 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05-28 批准 1997-12-01 实施GB 16808-1997
a)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b) 可燃气体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d) 给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e)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其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
对于 a)、b)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类故障应指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存在期间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的信
号。
 2.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检查时输出控制接点不应动作)。
 2.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时间的功能。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2.8 对于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
 2.9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除手动消除声信号外,其他操作功能均应采用钥匙或
密码进行。
 2.10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2h:
a)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 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简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4 个回路时,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4回路,但不超过10 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2.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容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并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可靠动作。
 2.12 采用数字—字母显示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来自各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并区分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
e)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应立即显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1 中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2 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3 中所规定的电干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6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V) +10%−15%,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最大负载、最长布线、最小线径条件下正常工作。
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50MΩ。
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 50Hz、电压为1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超过50V 时)或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不超过50V 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 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 章有关试验的要
求。
 8 指示灯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信号;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及备用电源工作正常。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3m 远处应清晰可见。
 9 字母-数字显示器
在正常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数字显示器应在0.8m 处可读。
 10 电子元器件
宜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11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在6A以上时,熔断器的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地方,应清楚地标注出其参数值。
 12 音响器件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 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 计权)应在65dB 以上,115dB 以下。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声响。
 13 备用电源
 13.1 如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可提供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h 后,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工作20min:
a)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2 回路时,处于最大负载条件下;
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2 个回路时,百分之十的回路(不少于2回路,但不超过5 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13.2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13.3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48h 内充电恢复到正常状态。
 13.4 不应采用非密封式蓄电池。
 1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机壳应设有接地端子。